話說,有一天老闆特地在"簡易版課務會議"(也就是主管會報後幾天隨便找一個大家都在的時間宣布一下主管會報的重點),特地叮嚀陳督:
「以後辦理陳情案件要特別注意喔~不管是書面或是電話陳情都算喔....
最近規定改了哦,以前電話陳情可以不用理他們!」
Σ( ̄□ ̄)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9條: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肉身菩薩開釋:大概是老闆放鬆休息那幾天修法的吧╮(﹀_﹀")╭
備註:行政程序法最近一次修法時間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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